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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未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未初字第00164号原告朱某,女,汉族,无业,住海城市铁西。被告叶某,男,汉族,无业,住海城市铁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兴强人民陪审员  赵吉新人民陪审员  张益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五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