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宝星与被告满继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星,满继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宋宝星,男,34岁。被告满继荣,女,45岁。原告宋宝星与被告满继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宋宝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宝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凤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惠 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