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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与吴兴民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吴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62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被执行人吴兴民,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吴兴民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201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9418.37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6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峥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