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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2024-1、2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凤玲、张庆虎与徐红兵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玲,张庆虎,徐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2024-1、2025-1号原告于凤玲,女,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原告张庆虎,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被告徐红兵,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于凤玲、张庆虎诉被告徐红兵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凤玲、张庆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徐红兵在克什克腾旗西拉沐沦广场苏香零点快餐店的设备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凤玲、张庆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徐红兵在克什克腾旗西拉沐沦广场苏香零点快餐店的设备予以扣押(附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期间由被告徐红兵负责保管、使用,如需变卖将价款提存至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