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卫某与辛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某,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231-1号申请执行人卫某。被执行人辛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某与被执行人辛某抚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0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辛某存款账户扣划案款3000元人民币及执行费50元人民币,现本院已将案款3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23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黑博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