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夏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39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始,被告人夏某某为牟利在中山市古镇镇古一村长尾涌市场西侧摆摊期间,向多人贩卖淫秽影碟。2014年11月1日晚9时许,公安人员现场抓获被告人夏某某,并缴获影碟503张。经鉴定,查获的影碟中有500张含有淫秽内容,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及缴获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淫秽影碟清单、证人韦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夏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被告人夏某某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影碟503张,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晋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吴海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沛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