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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缪金祥与台州大龙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金祥,台州大龙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386号原告:缪金祥。被告:台州大龙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方远大厦商务楼1707室。法定代表人:吴永申。本院在审理原告缪金祥与被告台州大龙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金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由原告缪金祥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