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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行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延安民政福利油料综合加工厂诉延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中行立字第00001号起诉人延安民政福利油料综合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许永光,该厂厂长。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延安民政福利油料综合加工厂起诉延安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延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并判令其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不属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延安民政福利油料综合加工厂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