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新芳与葛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倴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王新芳。委托代理人顾良宁。被告葛艳玲,现滦南县医院预防保健科工作。案由:民间借贷本院于2015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新芳与被告葛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文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3年6月25日被告自原告处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2015年5月13日前被告葛艳玲给付原告王新芳借款人民币3万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