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杰与张磊、李迎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张磊,李迎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张杰。委托代理人李旭辉、段懿珂,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被告李迎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张杰诉被告张磊、李迎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忆馨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杰的委托代理人李旭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磊、被告李迎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杰诉称,2013年11月28日,被告张磊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8月20日(10个月)。被告李迎迎为该笔借款签名担保。上述借款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综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磊、李迎迎均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被告张磊向原告张杰借款26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主要载明:借条今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特向张杰借到现金人民币二万六仟元整(小写:26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8月20日(10个月)。本人证实生意借款是因生意急需资金,与其是夫妻关系,自愿作本笔借款的经济担保。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本息,我愿意承担还清该借款。借款人:张磊,电话151××××1456身份证号码××担保人:李迎迎2013年11月28日。逾期后,原告催要借款未果,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的被告张磊、李迎迎出具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被告张磊、李迎迎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磊向原告张杰借款人民币26000元整,有原告举证的被告张磊、李迎迎签名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逾期后原告催要借款,被告张磊应当及时偿还,久拖不还,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的民事责任。此笔借款由被告李迎迎签名担保,且系被告张磊、李迎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张杰要求被告张磊、李迎迎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26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磊、李迎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到庭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磊、李迎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杰借款人民币26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原告上述借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敏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