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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柳遵连与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遵连,林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民初字第373号原告柳遵连。被告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遵连诉被告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认为有关证据还需继续收集,为此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遵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6.5元(已减半,实际收取原告813元),由原告柳遵连负担。审判员  朱国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