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卢丽萍与卢竹生、赵凤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丽萍,卢竹生,赵凤兰,中磊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656号原告:卢丽萍。被告:卢竹生。被告:赵凤兰。被告:中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兴平西路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丽萍与被告卢竹生、赵凤兰、中磊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丽萍的起诉。案件预交受理费50384元,退回原告卢丽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升红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龚航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