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兰菊与内蒙古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兰菊,内蒙古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马兰菊,女,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区幸福大街和兴工路交叉路口花卉市场对面。法定代表人何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马兰菊申请执行内蒙古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