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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洋、李标等与黄金亮、崔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李标,李昊,黄金亮,崔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92号原告:李洋,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标,男,199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李传海。(系李标之父)原告:李昊,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姬磊,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635203。被告:黄金亮(曾用名:黄亮亮),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崔刚,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711423687。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洋、李标、李昊诉被告黄金亮、崔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洋、李标、李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金亮、崔刚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洋、李标、李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洋、李标、李昊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代理审判员  赵洪发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