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郑道兴与杨灵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道兴,杨灵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8号原告:郑道兴。被告:杨灵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道兴与被告杨灵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道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道兴负担。审 判 长 徐 周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丹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