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郑道兴与杨灵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道兴,杨灵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8号原告:郑道兴。被告:杨灵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道兴与被告杨灵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道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道兴负担。审 判 长  徐 周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丹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