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刘福禄、刘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刘福禄,刘国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500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负责人李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广顺,该行员工。被告刘福禄,农民。被告刘国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被告刘福禄、刘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茂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