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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沈阳沈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世舜、赵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沈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世舜,赵云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485号原告:沈阳沈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凤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晶晶,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舜,男,汉族。被告:赵云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沈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舜、赵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沈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沈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