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相明,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站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曾用名何甲,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刚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