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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康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康初字第80号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被告高岳,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催告后,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了5000元财产保全费,但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 波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人民陪审员  任洋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