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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兆勇与东阿县纺织品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勇,东阿县纺织品公司,东阿县商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61号原告陈兆勇,男。被告东阿县纺织品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商业街170号。法定代表人:胡敬东,经理。第三人东阿县商业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商业街。法定代表人:苏吉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勇诉被告东阿县纺织品公司、第三人东阿县商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兆勇承担。审 判 长  唐 明审 判 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XX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