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兆勇与东阿县纺织品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勇,东阿县纺织品公司,东阿县商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61号原告陈兆勇,男。被告东阿县纺织品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商业街170号。法定代表人:胡敬东,经理。第三人东阿县商业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商业街。法定代表人:苏吉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勇诉被告东阿县纺织品公司、第三人东阿县商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兆勇承担。审 判 长 唐 明审 判 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XX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