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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应检保与福州优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检保,福州优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应检保,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委托代理人马立龙、陈连钟,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优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蔡永铤,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检保与被告福州优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检保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主张其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应检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