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蓬法执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廖汉均与刘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汉均,刘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429-2号申请执行人:廖汉均,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刘健荣,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廖汉均与被执行人刘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无履行义务,共欠19737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2014.8.13查封被执行人刘健荣名下粤JUY7**小汽车一辆,但未能扣押)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4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