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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叶广东与熊忠全、张忠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广东,熊忠全,张忠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20-1号原告叶广东。被告熊忠全。被告张忠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广东与被告熊忠全、被告张忠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叶广东于2015年5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叶广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20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00元,由原告叶广东负担。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颜 菲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天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