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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雷萍、雷玲等与高飞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萍,雷玲,雷潮,雷菲菲,高飞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35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雷萍,女,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退休职工,住甘州区青年西街**号,身份证号:×××,系王兰英之女。上诉人(一审原告)雷玲,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系西运集团汽车东站职工,住甘州区大衙门街49号,身份证号:×××,系王兰英之女。上诉人(一审原告)雷潮,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青年西街**号,无业,身份证号:×××,系王兰英之子。上诉人(一审原告)雷菲菲,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区,无业,身份证号:×××,系王兰英之子雷浩之女。共同委托代理人苏亚娜,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飞,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兰州五泉南路东方技校办公楼,无业,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殷广智,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雷萍、雷玲、雷潮、雷菲菲因与被上诉人高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3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萍、雷玲、雷潮、雷菲菲又以与被上诉人高飞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玲、雷萍、雷潮、雷菲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雷玲、雷萍、雷潮、雷菲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芝琴审判员岳瑾审判员李军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李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