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邹志成与鲁晓玲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志成,鲁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志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晓玲,女,汉族。上诉人邹志成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邹志成上诉称:原审法院将案件定性为合伙协议是正确的,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原审原告鲁晓玲与原审被告邹志成合伙经营“淮北市相山区神采新娘婚纱摄影店”期间产生纠纷,由鲁晓玲针对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提起的股权转让合伙协议纠纷之诉,实质上是合同纠纷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但不能否定该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规定。鉴于本案协议履行地在淮北市相山区,原审裁定进而确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类案件的管辖规定。邹志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王金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