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549号原告姜某某,男,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露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