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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恢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松园与徐金玉、徐汝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园,徐金玉,徐汝东,范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刘松园。被执行人徐金玉。被执行人徐汝东。被执行人范春艳。申请执行人刘松园与被执行人徐汝东、范春艳、徐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7455.77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77455.7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执行员 马春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