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一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司与滨州正院大宅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1086号申请人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中心路55号。法定代表人赵纪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滨州正院大宅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路908号(滨州市黄河十路渤海十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滨州公馆)。本院在执行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州正院大宅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秀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