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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白天召、白玉栓、何付奇与白玉田、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穰东镇中原服饰商贸城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天召,白玉栓,何付奇,白玉田,邓州市穰东镇中原服饰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东辉,任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白天召,男,生于1968年2月14日,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白营*组***号。申请执行人:白玉栓,男,生于1965年4月2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何付奇,男,生于1974年6月7日,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尚何庄*组*号。被执行人:白玉田,男,生于1971年5月2日,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白营*组***号。被执行人: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东辉,任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玉龙,生于1961年4月10日,身份证号:412925196104103234.被执行人:邓州市穰东镇中原服饰商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宪鹏,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白天召、白玉栓、何付奇申请执行白玉田、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穰东镇中原服饰商贸城有限公司为劳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白天召、白玉栓、何付奇申请执行白玉田、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穰东镇中原服饰商贸城有限公司为劳务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4)邓法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0日生效。异议人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以大清包的方式将劳务交由白玉田实际施工,并依照合同按时向白玉田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且超额860669.56元,为此,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起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白玉田返还应付保修金、超工期罚款等,该案尚在审理中,申请在案件审理以后,根据判决结果再行处理。本院认为:异议人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白玉田都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者之间的争议不影响已生效的(2014)邓法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且被执行人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要求等另案审理以后,根据另案判决结果再行处理的理由不成立,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依法可以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许 冬审判员 段士海审判员 陈小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