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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00231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佳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4年12月4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榆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5)第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亚莉、王一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苏H9E9**比亚迪牌小车行驶至榆阳区富康路与文化路十字时,车辆前部与被害人贺某某驾驶的停车等待信号灯的陕K778**、陕KM2**挂东风牌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和苏H9E9**车乘员苏某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一级。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贺某某负次要责任,苏某某、李某某无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无异议,亦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苏H9E9**比亚迪牌小车行驶至榆阳区富康路与文化路十字时,车辆前部与被害人贺某某驾驶的停车等待信号灯的陕K778**、陕KM2**挂东风牌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和苏H9E9**车乘员苏某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李孟孟的伤情为重伤一级。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贺某某负次要责任,苏某某、李某某无责任。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56.92mg/100ml。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4日0时许,其驾驶苏H9E9**比亚迪牌小车行驶至榆阳区富康路与文化路十字时一东风牌半挂牵引车相撞的事实。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陕K778**、陕KM2**挂东风牌半挂牵引车的司机,2014年12月4日0时30分许,其驾驶该车在等待信号灯时被一小车追尾的事实。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陕K778**、陕KM2**挂东风牌半挂牵引车的车主,2014年12月4日0时30分许,其乘坐贺某某驾驶的该车在等待信号灯时被一小车追尾的事实。4、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4日晚,其与李某某、刘某某酒后,由刘某某驾车送其与李某某回家,途中肇事的事实。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乘坐被告人刘某某的车回家时,发生肇事的事实。6、诊断证明,证明苏某某、李某某的伤情。7、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56.92mg/100ml。8、陕西西安中恒法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明李某某评定为重伤一级。9、事故认定书,证明刘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贺某某负次要责任,苏某某、李某某无责任。10、现场勘察表、勘查笔录、照片,证明肇事现场状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重伤,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玉婷人民陪审员  侯艳梅人民陪审员  王 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