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刚绑架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XX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59号罪犯马XX。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神刑初字第00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X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的罪行,积极投身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能严格依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监区缝纫工的岗位上,不怕苦累、踏实肯干,吃苦耐劳,勤于钻研缝纫工艺,爱护生产设备,经常能够出色地完成好生产任务,其良好的表现得到了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计分考核累计得1239.8分,折合“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XX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且其亲属主动代其交纳全部罚金2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马XX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中彦审判员 马榆平审判员 高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