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尤文玉诉管明福、青岛森林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文玉,管明福,青岛森林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006号原告尤文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海,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明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青岛森林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齐晓新,董事长。原告尤文玉与被告管明福、青岛森林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文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文玉负担。审判员 韩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