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毕秀春、孙宗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秀春,无业。2013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杜求功,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宗府,无业。2013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振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秀春及其辩护人杜求功、被告人孙宗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月4日晚,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潍坊高新区健康街与金马路路口北侧的晟景花园小区,盗窃1号楼墙内阳谷牌BV10电线500米、BV4电线200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425元。2、2011年5月,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与步行街北100米路西的前仉小区,盗窃4、5号楼墙内阳谷牌BV4电线5500米、BV2.5电线297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7566元。3、2012年9月,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昌乐县东山王小区,盗窃8、9、10号楼墙内阳谷牌BV6电线3800米、BV4电线380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21204元。4、2013年1月,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潍坊经济开发区新华名郡小区,盗窃18号楼墙内青岛金州牌BV4电线525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1970元。5、2013年4月,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街新华路北的华仕家园小区,盗窃4号楼墙内安丘晴彩牌BV4电线450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0260元。6、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潍坊经济开发区苏杭花园小区,盗窃墙内阳谷牌电线280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6384元。7、2014年6月12日晚,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潍坊市寒亭区富亭街金辉华府小区,盗窃2、3号楼墙内阳谷牌BV4电线405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8627元。8、2014年6月,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潍坊经济开发区紫金花园小区,盗窃22号楼墙内阳谷牌BV4电线300米、BV2.5电线18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869元。9、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奎文区大陆盛景嘉园小区,盗窃22、23号楼墙内阳谷牌BV4电线4200米、BV2.5电线238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3784元。10、2010年12月,被告人毕秀春伙同“老马”(在逃)窜至潍坊经济开发区辉高现代城小区,盗窃1号楼墙内青岛牌BV4电线2400米、BV2.5电线4800米、BV10电线108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948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均系累犯,被告人毕秀春有立功情节,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二被告人予以刑罚。被告人毕秀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毕秀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毕秀春主观恶性较小,有立功表现,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家庭较为困难,其父母年事已高,需要被告人赡养,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明确记载“因无委托检测的要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结论书中未考虑可能由于内在品质方面的因素产生的误差”,所以结合被告人犯罪所得情况,本案认定涉案价值过高。被告人孙宗府对起诉指控其伙同毕秀春到潍坊高新区健康街与金马路路口北侧的晟景花园小区盗窃(起诉指控的第一笔犯罪事实)、到潍坊市寒亭区富亭街金辉华府小区盗窃(起诉指控的第七笔犯罪事实)、到潍坊经济开发区紫金花园小区盗窃(起诉指控的第八笔犯罪事实)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孙宗府辩解其没有参与起诉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3月4日晚,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潍坊高新区健康街与金马路路口北侧的晟景花园小区,采取撬锁入室的手段,盗窃1号楼5户墙内阳谷牌BV10电线500米、BV4电线200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42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潍坊润兴物业管理公司证明一份,证实2013年3月初,位于潍坊高新区健康街与金马路交叉路口东北侧的晟景花园小区住户墙内电线被盗,共5户,分别是1号楼1单元401、501、502、601、602室。每户被盗BV10平方的铜电线约100米、BV4平方的铜电线约400米。2、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其在潍坊二建公司工作,具体负责晟景花园的施工,2013年3月7日早上,其接到物业通知说晟景花园1号楼1单元401室的门被撬了,到现场查看后发现401室内的墙体电线被盗了,这个单元还有几户电线被盗了。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4日,其到晟景花园小区(潍坊高新区健康街与金马路路口北100米)购买的房子查看水管时,房子内的所有开关、插座都是完好的。2013年3月7日中午其又到房子内,发现开关、插座都被人拆了下来,里面的电缆线都被人抽走了,总长约800米,价值3000元左右,同时其发现同一单元还有多户门锁被人撬的痕迹,其联系小区物业后又报了警。(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其是晟景花园小区经理,该小区一共被盗了五间房屋的电线,分别是1号楼1单元401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除了501室已经销售出去,其余都没卖出去。4、被告人毕秀春供述,证实2013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孙宗府到了高新区健康街与金马路东北角的一个小区盗窃住户墙内电线,在这个小区一个单元内盗窃了五六户,这座楼共六层,其用螺丝刀将入户门的门锁撬开,将室内电线抽了出来,孙宗府将盗窃的电线卖了,其分了1000多元。5、鉴定意见潍公刑鉴(遗传)字(2011)64号-(2013)100号,证明在晟景花园电线被盗案中大便纸上均检出人体成分,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毕秀春,支持为毕秀春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6、被告人毕秀春辨认笔录,证实位于潍坊高新区健康街金马路的晟景花园小区是2013年3月其伙同孙宗府实施盗窃住户墙内电线的作案地点。7、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潍坊高新区金马路与健康街路口东北角晟景花园1号楼1单元501室供电用电缆被盗现场情况。(二)2011年5月,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与步行街北100米路西的前仉小区,盗窃4、5号楼11户墙内阳谷牌BV4电线5500米、BV2.5电线297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7566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其任职的潍坊顺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给潍坊市寒亭区前仉村盖房子,房子还没有交给村里,2011年5月末的一天发现前仉小区住宅墙内电线被盗,具体被盗时间不清楚,地点就在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前仉小区4号楼和5号楼。共计被盗了11户,其中四号楼1单元和2单元共5户,五号楼2单元有6户,每户被盗电线BV2.5平方有270米,每米2.5元;BV4平方的有500米,每米3.2元,共计损失25000元左右。每户有9个开关,每个4元;有40个插座,每个9元,共计损失4356元。2、被告人毕秀春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份的一天,其和孙宗府到寒亭区丰华路附近的一个小区内盗窃了四五户墙内电线,盗窃的住户都是一个单元的,后来孙宗府分给其1000元左右。3、毕秀春辨认笔录,证实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与步行街北100米路西的前仉小区是2011年5月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实施盗窃住户墙内电线的作案地点。(三)2012年9月,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山东省昌乐县东山王小区,采取撬锁入室的手段,盗窃8、9、10号楼38户墙内阳谷牌BV6电线3800米、BV4电线380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21204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其是昌乐县东山王公寓建筑队长,负责小区在建楼的土建。2012年9月7日15时许,发现该小区在建8号楼2单元的一楼到五楼共十户住宅内墙体线被盗,每户有4平方的和6平方的墙体线被盗,每户各100米左右,每100米线价格平均250元左右,每户损失500元。该小区电线被盗时还没交房,所有住户没有人住,每户都锁着门。(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其是昌乐县东山王公寓在建楼施工队长,负责9号、10号楼的施工,2012年9月8日下午两点半,发现该小区公寓9号楼2单元从二楼到五楼共8户、9号楼1单元10户、10号楼2单元10户,一共28户在建住宅内墙体电线被盗,被盗电线大部分是4平方和6平方型号的,每户少了200米左右,现在每100米价格在250元左右,每户的屋门门锁被撬,插座下的墙体线都被抽走了。2、被告人毕秀春供述,证实2012年9月份,其和孙宗府到昌乐县城的一个小区盗窃过住户墙内电线,去这个小区偷了两次,第一次盗窃了十一、二户,两个单元;第二次也是盗窃了十一、二户,两个单元,这个小区在昌乐汽车站附近。(四)2013年1月,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潍坊经济开发区新华名郡小区,盗窃8号楼15户墙内青岛金州牌BV4电线525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197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潍坊同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实该公司新华名郡小区于2013年元月份发现小区8#楼四单元多户内电线被盗,共15户。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其从2013年担任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新华名郡小区的物业管理。2013年元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地点就在新华名郡小区的18号楼4单元,一共15户内墙体线被盗,每户有BV4平方的电线被盗350米,每米2.7元,一共损失约14175元,被盗电线全是青岛金州牌的。还损坏了户内的开关箱、开关插座等物品,开关箱是550元每套;开关插座每户18个,7元1个。3、被告人毕秀春供述,证实其和孙宗府到潍坊新华路玄武街北面、过了铁路不远在路西面的小区实施过盗窃,其和孙宗府好像盗了两三户的墙内电线,卖了1200多元,其分了600元左右。4、被告人毕秀春辨认笔录,证实潍坊经济开发区新华路玄武街的新华名郡小区是2013年1月其伙同孙宗府实施盗窃住户墙内电线的作案地点。(五)2013年4月,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街新华路北的华仕家园小区,盗窃4号楼15户墙内安丘晴彩牌BV4电线450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026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邵某陈述,证实其从2012年开始在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华仕家园小区管理物业,2013年4月中旬,发现小区墙内电线被盗,其5月份才报的警,被盗的都是4号楼,其中1单元15楼2户、16楼2户、17楼3户、18楼3户;2单元18楼3户;3单元18楼2户。被盗电线规格是BV4平方的,每米2.6元,每户约300米左右,一共被盗15户。全是安丘晴彩牌电线。2、被告人毕秀春供述,证实2013年1月底的时候,其和孙宗府到新华路玄武街东北角的一个小区内盗窃墙内电线,盗窃了十几户,孙宗府去卖的电线,分给其2000多元。3、毕秀春辨认笔录,证实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街新华路的华仕家园小区是其伙同孙宗府实施盗窃住户墙内电线的作案地点。(六)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潍坊经济开发区苏杭花园小区,采取撬锁入室的手段,盗窃7户墙内阳谷牌电线280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6384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潍坊德邦物业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实苏杭花园共计被盗4平方电线2800米。2、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是潍坊经济开发区苏杭花园小区物业公司的维修工。2013年4月1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其发现该小区一共七户被盗,门都被撬开了,插座、开关被破坏了,安装好的电源线被人抽出来盗走了,4月16日上午8点左右报了警。一共被盗了4平方电源线2800米,每米2.7元,共计7560元。损坏了七户内的开关箱共7台,每台6**元;线盒170只,每只1元;防水盒90只,每只4元,共计损失6370元。3、被告人毕秀春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和孙宗府到了月河路泰祥街附近的一个小区,共盗窃了六七户电线,卖了之后其分了1300元左右。4、被告人毕秀春辨认笔录,证实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泰祥街西北角的苏杭小区是2013年4月其伙同孙宗府实施盗窃住户墙内电线的作案地点。(七)2014年6月12日晚,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潍坊市寒亭区富亭街金辉华府小区,采取技术开锁入室的手段,盗窃2、3号楼共9户墙内阳谷牌BV4电线405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8627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潍坊兴安居物业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实2014年6月12日,发现金辉华府小区多户墙内电线被盗,6月13日报警,共计被盗两次,共9户,每户450米,电线型号是BV4平方的,每米1.7元,合计价值6885元。2、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其在立昌公司的金山财富广场工地上看门。2014年7月9日晚上其值夜班,当天晚上12点15分的时候,工地上一架升降机上的线还在,10日早上6点半工地上开始干活时发现电缆线不见了,其出去找了一圈,发现在工地墙外面有一堆塑料皮,应该是在墙外面扒的皮,其又在楼里面找到了另一根电缆,已经盘好,但是没有被拿走。偷走的线长60多米,每米价格在60元左右。(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在寒亭区富亭街金山财富广场招商中心上班,2012年6月12日下午四点发现该招商中心楼上有电线被盗了,被盗的是2号楼2户(2单元703、704室),3号楼5户(1单元1603、1604室,2单元1603、1604室),具体长度没有数,其现在买了17盘线,每盘线170元,总共2890元。该小区入住的有100户左右,包括施工人员,人员比较杂。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毕秀春供述,证实2014年5月20日之后的一天中午,其和孙宗府到了寒亭区红星美凯龙附近的一个小区盗窃住户家中墙内电线,小区门口向西南方向。其和孙宗府去这个小区盗窃过两次,第一次盗窃了一个单元的三四户室内电线,第二次盗窃了另一个单元的三四户室内电线,第一次卖了1000多元,其分了600元左右,第二次也卖了1000多元,其分了600元左右。住户的门锁是其用开锁工具开的,孙宗府去卖的电线。(2)被告人孙宗府供述,证实2014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和毕秀春分别骑着各自的电动车一起去了寒亭区通亭街与富亭街交叉路口南侧的一个小区。进入小区后其和毕秀春去了一栋高层同一个单元的处在不同楼层的两家住户,毕秀春用开锁工具将住户的门锁打开,然后盗窃了安装在墙内的电线。盗窃完之后其和毕秀春一起去了潍县中路高速桥北侧50米左右路东侧的位于一条东西路上的一家废品收购站,这次卖了600余元钱,具体分了多少记不清楚了。过了一两天之后的下午,其和毕秀春又去了这个小区,在与上次同一栋楼的不同单元盗窃了处在不同楼层的两家住户的墙内电线,盗窃完之后其和毕秀春一起将电线卖到了上次收购电线的地方,卖了600余元钱,其分了多少记不清楚了,两次加起来其分了300多元钱。4、被告人毕秀春辨认笔录,证实潍坊市寒亭区富亭街与通亭街东南角的金辉华府小区是2014年5月份其伙同孙宗府实施盗窃住户墙内电线的作案地点。(八)2014年6月,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潍坊经济开发区紫金花园小区,采取技术开锁入室的手段,盗窃22号楼2单元1803室墙内阳谷牌BV4电线300米、BV2.5电线18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869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其负责潍坊市奎文区紫金花园小区物业管理。2014年6月初的一天,该小区22号楼2单元1803室户内墙体电线被盗了,当时那一户没有交房,被盗电线就是家用的BV4平方的铜电线,约300米,每米4元左右;BV2.5平方的铜线180米,每米2元左右,一共1560元左右。2、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毕秀春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左右,其伙同孙宗府在鸢飞路卧龙街附近的一个小区盗窃了住户家中墙内电线。这个小区门口向西,全都是高层,当时还没有完工,其和孙宗府在这个小区盗窃了一户的墙内电线。孙宗府把盗窃来的铜线卖到了废品收费站,卖了400多元,分给其200元。偷这一户的时候是其用技术开锁工具将住户家的门打开的。(2)被告人孙宗府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其伙同毕秀春到鸢飞路乐川街附近的一小区内盗窃了两户家中的墙内电线。3、辨认笔录(1)被告人毕秀春辨认笔录,证实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与乐川街东北角的紫金花园小区是其伙同孙宗府实施盗窃住户墙内电线的作案地点。(2)被告人孙宗府辨认笔录,证实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乐川街东北角的紫金花园小区是2014年其伙同毕秀春实施盗窃住户墙内电线的犯罪现场。(九)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窜至奎文区大陆盛景嘉园小区,采取技术开锁入室的手段,盗窃22、23号楼共计14户墙内阳谷牌BV4电线4200米、BV2.5电线238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3784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其负责潍坊大陆盛景家园物业管理,2014年6月26日发现小区墙内电线被盗,在23号楼和24号楼,一共被偷了14户。每户BV4平方的电线300米,每米2.6元;BV2.5平方的电线170米,每米1.6元。每户损失1052元。2、被告人毕秀春供述,证实2014年5月底左右的一天中午,其和孙宗府到奎文区虞河路东面的一个小区盗窃了住户家的墙内电线,共盗窃了该小区一个单元内的四五户电线,孙宗府去卖的,卖了2000多元,其分了1000多元,其用开锁工具开的住户门锁。3、被告人毕秀春辨认笔录,证实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樱前街东南角的大陆盛景嘉园小区是2014年6月份左右其伙同孙宗府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十)2010年12月,被告人毕秀春伙同“老马”(在逃)窜至潍坊经济开发区辉高现代城小区,盗窃1号楼12户墙内青岛牌BV4电线2400米、BV2.5电线4800米、BV10电线108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948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钟某证言,证实其是山东溢辉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10年其公司开发建设辉高现代城小区。2010年12月份的时候,发现小区在建住宅墙内电线被盗了,被盗的是1号楼16楼2户、17楼4户、18楼6户,一共12户。被盗电线每户是BV4平方200米、BV2.5平方的是400米、BV10平方是90米,每一户损失1000元左右,具体价格记不清了,全都是青岛牌电线。门锁被破坏了。2、被告人毕秀春供述,证实2010年12月份的时候,其和“老马”在新华路乐川街附近的一个小区盗窃了墙内电线,盗窃了十几户。3、被告人毕秀春辨认笔录,证实潍坊经济开发区新华路与乐川街的辉高现代城小区是2010年底其伙同“老马”实施盗窃住户墙内电线的作案地点。本案综合证据:1、书证(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7月25日办案民警架网守候抓获了被告人毕秀春,在毕秀春的带领下,找到了被告人孙宗府的住处,架网守候于同年7月28日抓获了被告人孙宗府。(2)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年龄身份情况,具备刑事责任能力。(3)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毕秀春于2013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2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宗府于2013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3月8日刑满释放。(4)办案说明一份,证实本案二被告人所用作案工具已经灭失。2、证人证言(1)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其在寒亭区唐家朱茂村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经营过程中曾收购过两个人的电线,一个年龄大的(年龄在50元左右,身高在165cm左右,身材较胖,短发,山东口音)和一个年龄小的(年龄在40岁左右,身高在180cm左右,身材较瘦,短发,东北口音),平时一般是那个年龄大的去卖电线,那个年龄小的跟着去了几次。收购的是外面用塑料皮包裹着铜丝的电线,塑料皮有红色、蓝色、黄色,型号有4平方的也有2.5平方的,都被剪断了,长短不等,其问他电线是从哪里来的,年龄大的男子说是旧楼改造拆下来的,其按照杂铜的价格收购,带着外面的塑料皮称重量,称完之后总重量再乘以0.7,得出的数就是斤数,价格是每斤19元钱。2011年至2013年春天之间那个年龄大的到其收购站卖了有12次左右,具体卖了多少斤电线记不清了,每次都是年龄较大的男子骑着电动车载着一个或两个旅行袋装着电线,平均每个袋子能装30斤左右的电线;2014年6月份左右到其收购站卖了2次电线,每次都是卖了1旅行袋的电线,每次大约重30斤左右,两次相隔多长时间其记不清了。(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在潍坊高新区新城街办杜家朱茂村收废品。2014年4、5月份老孙(男,50多岁,170cm左右,微胖,有一只眼睛有点问题,平时戴着眼镜,就住在其废品收购站南面一排房子的最东面的一户)到其收购站卖过两次墙内电线,每次都是用一个或两个长约60公分、高30公分大小的黑色旅行袋装着被截成20公分左右的墙内电线,这些电线表皮是红色、黄色、蓝色的胶皮,里面是铜线,其问他从哪里弄来的电线,他说是从旧楼改造拆下来的,这两次相隔一个月左右,第一次用一个旅行袋装着30斤左右,第二次用两个旅行袋装着有60斤左右;2013年春天的时候老孙到其收购站卖了4次左右,有的时候有1个旅行袋,有时是2个旅行袋,每个旅行袋大约可以装30斤,具体每次卖了多少斤其记不清了。价格以每斤大约13元左右收购,每次都是老孙一个人去,但是老孙每次称好重量之后,都会给别人打电话,跟电话里的人说卖了多少斤,其还跟老孙开玩笑说“还得跟老板汇报?”老孙就笑笑不说话。3、被告人毕秀春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盗窃作案时所用的开锁工具是从网上购买的。盗窃墙内电线开始是跟着“老马”学的,后来“老马”离开潍坊其和孙宗府一起干,之前其还不会技术开锁,就是用螺丝刀将门锁撬开,后来学会了技术开锁就用工具开锁。到了室内,其和孙宗府分别拆墙上的开关和插座,把电源总线剪断,把墙内的电线抽出来,用旅行袋装好之后离开小区,把电线卖掉之后其和孙宗府平分。偷来的电线一般都卖到潍县中路两个收废品的地方,一个是杜家朱茂村平房,从潍县中路拐进去最南面的胡同,收废品的北面是修电动车的和一家商店;另一个地方是潍县中路高速路桥北加油站北面的一条东西路向东100米左右路南的废品收购站,两口子开的,男的40多岁,安丘人,姓徐。4、鉴定意见:潍高新价鉴字(2014)83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物品价格情况。5、辨认笔录(1)王某乙辨认笔录,证明王某乙辨认出“老孙”即被告人孙宗府的事实。(2)许某辨认笔录,证明许某辨认出“年龄较大的男子”即被告人孙宗府的事实;辨认出“年龄较小的男子”即被告人毕秀春的事实。关于被告人毕秀春的辩护人、被告人孙宗府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被告人毕秀春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涉案物品价值过高”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为法定的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机构,侦查部门委托其对涉案物品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符合法定程序;该鉴定意见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确定的标的物型号等客观情况,通过调查作案时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明确、规范,具备客观性、科学性,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被告人毕秀春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被告人孙宗府关于其没有参与除起诉指控的第一、七、八起以外的犯罪事实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毕秀春供述证实除起诉指控第十起犯罪事实外均与孙宗府共同实施盗窃作案,其证言还证实所盗窃电线被告人孙宗府全部参与销赃,证人王某乙、许某证言亦证实被告人孙宗府多次到二人经营的废品收购点销售过电线,且二人证言所证实的销售时间、数量、次数等基本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吻合;被告人孙宗府辩解其曾经销售过旧楼拆迁拆下来的电线,但其不能提供证据线索以查明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宗府与毕秀春在青岛市共同实施盗窃被抓获并被判处刑罚的时间,与本案作案时间前后连贯、并不冲突,破门入室手段一致。据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综合本案其他事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孙宗府参与了起诉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孙宗府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毕秀春参与盗窃作案十起,涉案价值人民币117569元,实施盗窃过程中采取了剪断电源总线、撬开插座开关的手段;被告人孙宗府参与盗窃作案九起,涉案价值人民币98089元,实施盗窃过程中采取了剪断电源总线、撬开插座开关的手段。本院认为,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或与他人合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盗窃罪。对二被告人应予刑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毕秀春、孙宗府于2014年6月12日晚到潍坊市寒亭区富亭街金辉华府小区盗窃(起诉指控的第七笔犯罪事实)、于2014年6月到潍坊经济开发区紫金花园小区盗窃(起诉指控的第八笔犯罪事实)、于2014年6月26日到奎文区大陆盛景嘉园小区盗窃(起诉指控的第九笔犯罪事实),系二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实施盗窃过程中采取剪断电源总线、撬开插座开关等破坏性手段,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毕秀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宗府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其如实供述部分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毕秀春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毕秀春系坦白、自愿认罪、具有立功情节”等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毕秀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孙宗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培泉人民陪审员 王法明人民陪审员 刘海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