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子树强奸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子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21号罪犯李子树。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横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子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本院于2013年08月18日作出(2013)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1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子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的管理教育,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6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警察证明及谈话材料、同室罪犯及罪犯本人的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子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学习思想、文化、技术课程,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李子树减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连梅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