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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90年8月20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王某,男,生于1988年12月12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在网络认识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1日生育女儿取名王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原告只希望得到家庭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有人倾诉和理解,孩子都由原告一人照顾。原告曾于2014年9月份与被告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现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感情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孩子教育费、医疗费夫妻共同承担。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缺乏沟通,我给原告打电话发短信都有原告父母干涉,也不让我看孩子,主要原因都是因为原告的父母,双方没有多大的矛盾。我认为双方能和好,继续维持这段婚姻。我理解原告带孩子的辛苦,夫妻之间的沟通我做的不好,不应强加于原告,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4月,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12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8月1日,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孩取名王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中,因孩子照顾抚养、尊敬老人等问题,双方产生争执。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资料、出生证明以及原、被的庭审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养育了女孩王某某,双方婚后感情亦可。在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孩子照顾抚养、尊敬老人等问题,双方产生争执,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非原则性的问题,只要原、被告以夫妻感情为重,并考虑孩子利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多为对方着想,经过双方的努力,重归于好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桂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