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新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戴育仁、浙江国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新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戴育仁,浙江国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769-1号申请执行人新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戴育仁。被执行人浙江国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陈浩。被执行人杭州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陈浩。本院在执行新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戴育仁、浙江国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杭上商初字第157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德清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经审查,新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6月6日经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德清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德清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谢高勇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寿翔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