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鲁琦与闫海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琦,闫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鲁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三。被执行人闫海超,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鲁琦与被执行人闫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鲁琦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鲁琦与被执行人闫海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实际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3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闫海涛如在和解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未履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鲁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丹处理过的文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