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桂玲与王继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玲,王继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10号原告:高桂玲,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魏兴,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峰,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玲诉被告王继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桂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桂玲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高桂玲负担。审 判 长 姜卫民审 判 员 谢玉良人民 陪 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王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