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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民保字第5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周文彬与周文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文彬,周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兰民保字第500-2号原告周文彬。被告周文勇。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临兰民保字第5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周文勇价值14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部分财产的保全,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文勇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陵巷1号世纪新筑7号楼和储藏间7号楼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