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范利与被告王桂红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968号原告:卜某某,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王某某,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存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宗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