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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辖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大伟与山东晨辉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辖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晨辉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伟。上诉人山东晨辉置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5)坊埠民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潍坊市寒亭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原告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涉案商品房位于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晨辉名都城小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潍坊市坊子区,坊子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起诉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向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序滨审 判 员  王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