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合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梁子林与郭满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子林,郭满仓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合民初字第72号原告梁子林,男,194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满仓,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风英,女,汉族,1956年7月25日出生,系被告妻子。原告梁子林诉被告郭满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子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庆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