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郊执字第00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会林与周院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林,周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郊执字第00427-1号申请执行人刘会林,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普济圩二分场桥北新区。被执行人周院生,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郊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周院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院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院生银行存款人民币8525.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