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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执字第00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会林与周院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林,周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郊执字第00427-1号申请执行人刘会林,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普济圩二分场桥北新区。被执行人周院生,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郊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周院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院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院生银行存款人民币8525.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