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玲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梁XX诉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梁XX,女。被告宋XX,男。原告梁XX诉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XX负担。审 判 长 姜宏涛审 判 员 戴景民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