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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连庭与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庭,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孔雪灵,吕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92号原告:王连庭,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志航,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责人:高厚成,总经理。被告:孔雪灵,男,汉族,1976年7月9日出生,;被告:吕桐,女,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史振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庭诉被告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孔雪灵、吕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庭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撤回对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的起诉,于2015年5月12日撤回对孔雪灵、吕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1008元,由原告王连庭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