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姚国洲与闫志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国洲,刘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姚国洲,男,1986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渔公桥村横河头自然村**号。委托代理人闫志敏,女,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平泉镇金世纪嘉园*单元***室。被执行人刘建伟,男,1973年8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县平泉镇华北物流***号楼*单元****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