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魏志忠与南通海盟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忠,南通海盟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181号原告魏志忠。被告南通海盟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道汽车城。法定代表人王惠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忠与被告南通海盟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志忠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志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志忠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圣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