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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顺民(商)初字第0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陈寰与北京龙湖兴顺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顺民(商)初字第05741号原告陈寰,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徐一辉,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湖兴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府前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56577062-7。法定代表人宋海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寰诉被告北京龙湖兴顺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寰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