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8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翟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896-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炳慧。被告翟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翟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翟长伟名下价值人民币807191.24元的财产,并自愿以银行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翟长伟名下价值人民币807191.24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