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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执行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祥兰与黄冰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兰,黄冰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行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张祥兰,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黄冰心,女,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张祥兰与被执行人黄冰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将福州市马尾区江滨大道南侧福益新村3号楼38号附属间腾清并返还申请执行人,并支付租金4600元、代垫案件受理费25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福州市马尾区江滨大道南侧福益新村3号楼38号附属间腾清并返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二、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世勇 关注公众号“”